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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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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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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第 8 條
第六條汽車安全性分析報告經交通部認為汽車安全性案件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汽車安全性調查。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
EN
第 6 條
專業機構接獲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通報資料後,應予登錄、彙整及判斷分析,並適時向交通部提出汽車安全性分析報告。
專業機構提出分析報告前,應通知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提供說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