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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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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8 條
為配合前二條安全帶實施日期之規定,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應相互協調,視當地交通特性,預先訂定執行計畫辦理。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30 日 )
第 6 條
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第 7 條
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但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其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大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乘載之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