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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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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8 條
各類鐵路列車駕駛人員之檢定,分為學科檢定及術科檢定;其檢定之項目、實施方式、合格基準、實施日期等事項,由交通部鐵道局公告之。
前項學科檢定及術科檢定項目,依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 )
第 11 條
駕駛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客貨車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
1.鐵路概論。
2.號誌路線。
3.鐵路車輛。
4.檢查維修。
5.運轉規章。
6.運轉理論。
7.鐵路電氣。
8.作業安全。
(二)術科項目:
1.速度觀測。
2.軔機操作。
3.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4.準點運轉。
5.緊急應變。
二、維修工程車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同客貨車駕駛人員測驗項目。
(二)術科項目:
1.速度觀測。
2.軔機操作。
3.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4.緊急應變。
三、車輛調動機駕駛人員或車輛基地內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
1.鐵路概論。
2.號誌路線。
3.運轉規章。
4.鐵路電氣。
5.作業安全。
(二)術科項目:
1.軔機操作。
2.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3.緊急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