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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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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第 8 條
受補助之相關業者及公益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核定或核撥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補助。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補助或補貼。
四、未依核定項目執行。
五、違反本部補助核定所為之附款。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依前條規定之查核。
七、違反勞工相關法規且情節重大。
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 )
第 7 條
本部得視需要派員查核本辦法所定各項補助之執行情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相關業者及公益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