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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前條第二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服務機構出具證明者:
一、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等級第六級至第十五級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身心衰弱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
依本辦法退休人員,得依下列規定擇一領取退休金:
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領取退休金。
二、依本辦法規定,核給退休金:合於第五條或前條規定,而任職年資未滿十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已滿十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但依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自請退休,其年齡未滿五十歲且具有工作能力者,不得兼領月退休金;其退休金依第九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一次退休金數額加一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