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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本部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說明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供現場查閱,並配合執行下列事項:
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不能為前項說明、提供資料或配合措施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
本部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本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稽核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本部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項目及基準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
本部決定前項稽核之項目及基準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相關因素。
本部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時,應綜合考量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結果、歷年受本部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