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
財團法人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不受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
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