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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重要安全事項之範圍如下:
一、運轉技術規範修改。
二、發生事故頻率或事故後果嚴重性,高於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評估。
三、對安全重要之結構、系統及組件發生故障可能性或故障後果嚴重性,高於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評估。
四、可能產生與終期安全分析報告預估不同之事故形式,或對安全重要之結構、系統及組件發生與終期安全分析報告預估不同之故障。
五、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所定有關分裂產物障壁之設計基準限值改變。
六、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所定用於建立設計基準或安全分析之評估方法改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 EN
核子反應器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重要安全事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