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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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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EN
第 8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因換裝核子燃料、機組大修或異常事件停止運轉,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管制其再起動。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