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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第五條第三款之設備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之環境,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審酌建置適度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多層次傳銷事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二、人員管理措施。
三、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四、傳銷商規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