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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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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 8 條
現役軍人家屬遷居時,原住所應辦理取消優待付費手續,新住所應依前三條規定,重新申請優待。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 )
第 5 條
現役軍人家屬應憑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申請用電優待。
前項申請用電優待付費以電力機構一個供電戶為限,現役軍人配偶與其父母分住二處而各符合優待條件者,應由現役軍人擇一個供電戶申請優待。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得申請配偶及父母二處優待;如其父母又籍設二處者,應擇一個供電戶優待。
前項但書人員申請第二處用電優待,除第一項文件外,應附初次任官或核定起役之人事命令辦理。
第 6 條
現役軍人家屬申請優待計費,應遵守當地電力機構營業規章,並至其指定地點辦理。
第 7 條
享受用電優待付費之現役軍人家屬,如身分變更而不合優待時,應即依照規定向當地電力機構辦理取消優待付費手續。
前項現役軍人家屬身分變更而不合優待之資料,由當地電力機構向該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查證,各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應予充分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