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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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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 8 條
申請用水標的為農業用水之水權登記案,主管機關得免收第二條各款所定費用。
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指主管機關為辦理水權登記所發生之費用。
二、水權狀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水權狀所發生之費用。
三、臨時用水執照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臨時用水執照所發生之費用。
四、履勘費:指主管機關為派員履勘所發生之舟車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