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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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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EN
第 8 條
出進口廠商依法變更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負責人、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者,貿易署得依據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變更其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
出進口廠商申請英文名稱變更登記,準用第三條之規定。
出進口廠商應於辦妥前項變更登記後,始得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
EN
第 3 條
申請預查英文名稱及出進口廠商登記,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但貿易署電腦系統故障時,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