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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EN
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減資明細表應分別載明合夥人姓名、金額及日期。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 EN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或增減實收出資額等變更登記時,應依本辦法編製出資額變動表,並依案件性質備具下列附表送交會計師查核:
一、現金出資明細表。
二、債權抵繳出資明細表。
三、財產抵繳出資明細表。
四、勞務抵繳出資明細表。
五、信用抵繳出資明細表。
六、其他利益抵繳出資明細表。
七、減資明細表。
分次出資者,應同時檢附有限合夥契約書影本。
第一項出資額變動表及附表應加蓋有限合夥及代表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