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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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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EN
第 8 條
公司名稱至多得標明二種業務種類。
公司名稱中標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所營事業應登記該項許可業務;如其所營事業未登記該項許可業務,或該項許可業務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17 條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