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
集管團體依第六條規定採取之作業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對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三、依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
四、所屬人員離職後,應將其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私自持有或繼續使用,並取消其存取權限。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
第 6 條
集管團體應考量業務性質、個人資料存取環境、個人資料傳輸之方法及個人資料之種類、數量等因素,採取適當之資訊安全、作業安全及設備安全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