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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EN
事業製造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光碟,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模具碼:
一、申請書。
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外國人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四、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光碟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除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製造許可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始得從事製造。
前項預錄式光碟,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且不得為虛偽不實標示。
依第一項核發之來源識別碼,不得交由他人使用於預錄式光碟之壓印標示。
第一項及第二項來源識別碼之申請程序、壓印標示方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