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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工廠設置之檢查,指工廠、倉庫與其他有關設施之安全衛生及污染防治應具備條件之檢查與監督實施。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辦理,掌理下列有關園區之事項:
一、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
三、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
四、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
六、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七、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管理及經營事項。
八、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九、關於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
十、關於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工商登記、管理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十二、關於工廠設置及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事項。
十三、關於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
十四、關於產地證明書、再出口證明核發事項。
十五、關於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
十六、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十七、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八、關於公共福利事項。
十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九款事項,於分局所在之園區,得由該分局掌理之,並受園管局之監督及指揮。
園管局及分局業務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