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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8 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核發證明文件,屬購置技術者,除應檢附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買賣契約書影本。
二、統一發票影本或其他付款證明影本。
三、中文技術說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