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節約能源之機器設備,指下列各款之全新機器、
設備:
一、製程省能設備。
二、汽電共生設備。
三、省能公用設備。
四、能源回收設備。
五、省能監控設備。
六、移轉尖峰用電設備。
七、專為節約能源而增置或更新之部分設備且列為固定資產者。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利用新及淨潔能源之機器設備,指下列各款之全
新機器、設備:
一、風力發電設備。
二、地熱能利用設備,包括地熱探勘、開發、發電、熱利用、空調等設備
。
三、廢棄物能源回收利用相關設備,包括發電、熱利用及各類衍生燃料設
備。
四、太陽光發電設備。
五、太陽能熱利用設備,包括集蓄熱裝置冷卻空調系統。
六、燃料電池發電裝置。
七、生質能利用設備,包括生質物發電、酒精汽油及生質柴油生產設備。
八、海洋能利用設備。
九、小水力發電設備。
十、使用新及淨潔能源之運送工具。
十一、專為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而增置或更新之部分設備且列為固定資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