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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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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
EN
第 8 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之簿冊及登錄之憑證等,應保存三年。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
EN
第 6 條
廠商應將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依下列事項,自行登錄,詳列簿冊,以備檢查:
一、甲類之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種類、數量、場所、交易廠商、報單號碼及發票號碼。
二、乙類之輸出入、種類、數量、場所、交易廠商、報單號碼及發票號碼。
廠商對於前項甲類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其上一季之簿冊影本,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申報。
本辦法所規定之簿冊格式由主管機關另以公告訂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