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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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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業法
EN
第 8 條
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
輸配電業為執行前項業務,應依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擬訂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緊急處置及資訊公開等事項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3 條
輸配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執行電力調度。
二、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擬訂電力調度規定,或未依核定之內容執行調度業務,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