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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實地稽核,應將稽核計畫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受稽核者如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調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本部得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前項稽核得併同本部對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之年度業務評鑑或業務檢查辦理。
本部依前項併同辦理資通安全實地稽核時,應於年度業務評鑑或業務檢查計畫中明定稽核項目、稽核人員及稽核時間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
本部決定第一項實地稽核之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等因素。
本部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時,應綜合考量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成果、歷年受主管機關或本部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