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EN
第 8 條
依前二條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安全之物品,得視情節要求其退回、交由家屬或適當之人領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或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予以告發或移交權管機關處理。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
EN
第 6 條
為維護執行處所秩序及安全,受處分人出入該處所時,應由執行處所人員檢查其身體、衣物及攜帶之物品。
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處分人隱私及尊嚴。
執行處所有事實足認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安全之物品時,得隨時對受處分人之身體及衣物進行安全檢查。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第 7 條
執行處所認有必要時,得對受處分人居住之病房或其他空間進行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