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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EN
外役監受理前條之申請後,典獄長或其授權之人應指定專人彙整資料,並由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或其他適當之人至少三人以上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作業,並做成建議核准與否之審查意見。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 EN
現於外役監執行之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外役監提出。
前項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探視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探視對象與受刑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三、探視對象之戶籍地或居住地相關文件。
四、探視對象之同意書。
前二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不備時,外役監應通知限期補正。
第一項申請期間,由外役監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