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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EN
檢察官、軍事檢察官為第六條之許可時,應核發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令書)。
命令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監控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居所、身份證明文件字號。
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
三、裝置科技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及處所。
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
五、應遵守之事項。
六、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
觀護人經綜合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之前科紀錄、保護管束執行情形、警察機關查訪意見、矯正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鑑定、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認有施以科技設備監控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實施之。
前項監控期間自檢察官許可之日起算,至受監控人保護管束期滿日為止。惟每三月須評估一次,若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