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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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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EN
第 8 條
本署籌備及成立,因調配人力移撥、整併員額及業務所需之各項經費,得由移撥、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62 條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第 63 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