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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
投資人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應於辦理投資期間達二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前條第三項證明書,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投資金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本部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成為其投資人,對同一公司、事業或專案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投資期間達二年者,得以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自投資期間達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個人於同一年度適用前項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優惠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減除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投資人以現金投資資金適用第一項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規定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投資人未以同一投資資金適用本法或其他法律有關所得稅優惠規定。
二、申請人未以同一投資資金適用本法或其他法律有關所得稅優惠規定。
取得本部投資計畫核定函之申請人應於其投資人投資期間達二年之次年一月底前,檢具下列資料,向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個人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以下簡稱投資額減除證明書);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為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一)本部投資計畫核定函影本。
(二)議決創立或增資擴充之會議紀錄、同意書影本或相關證明資料。
(三)創立或增資擴充前、後之登記資料、章程或有限合夥契約,及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資料。自投資計畫核定日以後,如有增、減資,併同檢附投資計畫核定日至最近一次增、減資之資本形成明細表。
(四)投資人投資期間達二年之證明資料:
1.投資人名冊,內容應包括名稱、統一編(證)號、連續持有達二年之股數與金額或出資額及其繳款日期。
2.投資人繳納股款或出資額之證明資料。
3.投資人持股或出資異動情形,內容應包括金額與期間。
(五)其他經稅捐稽徵機關指定之資料。
二、申請人為專案發起人:
(一)前款第一目及第五目資料。
(二)發起專案之會議紀錄或相關證明資料。
(三)專案投資協議書影本。
(四)專案發起前、後之登記資料及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資料。自投資計畫核定日以後,如有增、減資,併同檢附投資計畫核定日至最近一次增、減資之資本形成明細表。
(五)投資人投資期間達二年之證明資料:
1.投資人名冊,內容應包括名稱、統一編(證)號、連續投資達二年之投資金額及其繳款日期。
2.投資人繳納投資金額之證明資料。
3.投資人投資異動情形,內容應包括金額與期間。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應檢送之資料如有缺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第一項受理申請日或前項申請人檢齊資料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將申請結果函復申請人。其為核准者,應併同核發投資額減除證明書。
申請人應於稅捐稽徵機關核發前項證明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一個月內,發給投資人該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