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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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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EN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請頒本獎章事蹟有虛偽、造假情事。
二、請頒人有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情事。
前項程序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4 條
本獎章由本部主動頒給,並得接受推薦。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學校或團體推薦。
本獎章之請頒,經本部審查通過,報請部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文化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