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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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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 8 條
董事長有第四條至前條所定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換或解聘,由文化部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
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文化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死亡、辭職或遭解聘者。
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者。
第 5 條
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經文化部依法確認後,應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 6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文化部應依職權或本院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 7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文化部得依職權或本院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