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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私立博物館經許可設立登記後,應開設專用帳戶,作為私立博物館平日收支經費之用。
私立博物館之盈餘應用於其運作之需,不得分配予個人或組織成員。
依本辦法第四條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之博物館營運管理報告及財務報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
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
自然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
一、申請書。
二、博物館設立及營運計畫書:包括名稱、館址、設立宗旨及營運規章、組織人員編制、典藏品清冊及典藏管理計畫、財務管理運用章則、人員安全防護計畫、開放時間及使用規定等。
三、創辦人與館長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館長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四、建築物概況:包括位置圖、平面圖。
五、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前項第二款人員安全防護計畫應包含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檢查(含防火管理人)及例行緊急應變訓練規劃。
第一項第三款之館長如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第一項第五款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權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分別檢具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五年以上並經公證之租賃、借用契約書或使用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