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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補助案有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三、未經本部同意,逕予變更原定執行計畫。
四、對於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六、違反性別平等、勞工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下簡稱空間提供者)將其空間提供予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文化創意事業作為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之用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或補助。但空間提供者與受提供之文化創意事業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以申請獎勵為限:
一、關係企業或同一負責人。
二、他方負責人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三、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所定空間,以非政府委託經營,且非國營事業提供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提供,指以無償或優惠方案提供使用、設定地上權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