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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依前條獎勵之機構、團體及個人,辦理示範展演、研討、講座、推廣及研習等藝術與美感教育活動,得擬訂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於每年一月或七月向本部申請補助。
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 )
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審議通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或獎牌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