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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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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8 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勳章,係指依勳章條例所授予者;所稱特殊功績,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總統明令褒揚,並將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者。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從優議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