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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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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8 條
本部得依前條審查基準及考量經本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經本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本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以下合稱受贈對象)之資金投入情形、經費需求之急迫、必要性等因素,經專戶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審議後,於新臺幣三十億元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
第 7 條
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認可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執行能力、經歷及實績。
四、運動產業發展效益。
五、參與性或觀賞性運動人口數目提升。
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重點運動賽事公告之審查基準,包括前項各款規定及下列事項:
一、與其他領域跨界結合程度。
二、與國際之接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