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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活動業辦理溯溪活動,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揭示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辦理溯溪活動之文件及其字號,並確實依計畫書內容執行。
二、活動參與者未滿二十歲者,應取得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三、活動辦理,應配合中央氣象局所發布溯溪活動區域之氣象、風力、累積雨量及其他情形,採取應變措施;其可判斷將有驟雨、大雨、間歇性陣雨、持續性降雨、強風、颱風或其他有安全疑慮之情形者,應取消活動。
四、溯溪嚮導及安全人員於溯溪活動當日,應對活動參與者實施溯溪活動之健康及安全教育。
五、溯溪嚮導及安全人員於溯溪活動時,應隨時注意活動參與者之身心或安全狀況,不得令其有單獨行走其他路線之情事。
六、不得違反其他相關法規規定。
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活動業辦理溯溪活動,應檢附計畫書及其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計畫書之內容及其相關文件、資料如下:
一、辦理活動單位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其屬政府機關、政府機構及公立學校者,免附。
三、應經第三條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許可文件。
四、溯溪路線、活動管理、緊急應變措施與方案及裝備。
五、保險規劃及收、退費基準。
六、提供之服務項目及說明。
七、效期內溯溪嚮導及安全人員證書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第一項申請,溯溪活動業得按年就多次活動合併一次為之;每次活動完竣後,應將活動參與者之人數及第九條第一項溯溪嚮導、安全人員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