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校就各相關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體育班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派(聘)兼之;專任運動教練及體育班教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於高級中等學校,應另行增聘體育班學生代表一人至二人擔任委員,不受前項委員總數之限制。
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課程及教學規劃:內容包括課程計畫、個別化課程、自編教科用書、競技運動綜合訓練課程計畫、體育班訪視、課程評鑑、生涯發展、職能探索、運動防護及運動科學應用。
二、審議學生對外出賽事項:內容包括出賽之課業成績基準及每學年度出賽、培訓計畫。
三、審議學生學習輔導措施:內容包括補課規劃、課業輔導及學習扶助模式。
四、審議學生調整術科專長項目,或因故不適合繼續就讀體育班需轉班或轉學。
五、督導運動訓練。
六、辦理體育班校內自我評鑑。
七、指定體育班召集人及遴任導師。
八、其他有關體育班發展事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
學校申請設立體育班、增班或調整運動種類者,應擬訂計畫,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之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包括學校運動性社團、代表隊發展現況、近年出賽成績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組織及運作。
三、學校訓練場地、設備、器材及經費預算編列。
四、發展之運動種類,包括與前後教育階段體育班運動種類銜接之說明。
五、班級數、學生來源、招生方式與名額,及教師與教練名冊。
六、培訓與參賽計畫、運動科學、運動防護及獎勵措施。
七、課程架構及成績考核,包括科目、授課時數、學分數、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
八、課業及生活輔導,包括升學及學習扶助。
學校提供體育班學生住宿、膳食或交通者,應依第一項規定擬訂相關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