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國家代表隊教練或選手之遴選有特殊需求者,得不公開遴選,由教練提出需求,經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之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以邀請方式辦理;其邀請名單依第十二條規定確定。
國家代表隊之教練及選手名單,依下列方式確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代表隊:經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但參加下列賽會者,於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前,應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奧運、亞運:送國訓中心審議通過。
(二)世大運:送大專體總審議通過。
二、第二條第二款代表隊:經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
三、第二條第三款代表隊:經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