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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現職教師申請介聘,以其已登記或檢定之下列科、類別為限:
一、國民中學:各科別或專任輔導教師。
二、國民小學: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加註英語專長教師四類。
三、幼兒園: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優先辦理介聘作業:
一、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應聘任一定比率之原住民身分教師,優先辦理原住民身分教師之介聘。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有關優先介聘之規定,優先辦理具客語或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教師之介聘。
原住民族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
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十年內,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
第一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其主任、校長,應優先聘任、遴選原住民族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
第一項及前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