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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教保服務人員於大專校院進修學位所修習相關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學分得折抵本研習之時數:
一、大專校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開設之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課程。
二、前款以外,大專校院開設之有助於教保服務機構經營管理、教保課程規劃及幼兒發展與輔導,且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課程。
前項學分之折抵,以一學分折抵研習時數十八小時。
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 )
本研習課程之規劃及設計,應符合教保服務人員專業成長之需求;其課程範圍如下:
一、學前教保政策及法令。
二、教保服務機構之主管人員領導及行政管理。
三、教保活動課程及教學。
四、教保服務機構之空間規劃及環境設計。
五、幼兒輔導管教及學習評量。
六、幼兒觀察解析及應用。
七、幼兒健康及安全。
八、學前融合教育。
九、教保專業倫理。
十、教保服務機構與家庭互動及親師關係。
十一、勞動權益知能。
十二、其他有助於教保專業知能發展之課程。
前項課程,應考量參加人員實際教學及工作需求,得以研習、工作坊、專業學習社群、參訪交流、線上課程或其他相關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