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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設立之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訂直轄市、縣(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二、協調規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三、審議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直轄市、縣(市)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並就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收費項目、用途與基準、管理、設施設備、改制、人員資格與不適任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機關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與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