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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戶政機關之造冊,得以戶政資訊系統連結取得戶籍資料之方式代之。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公立國民小學。
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公立國民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