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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高級中等學校除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開選用民間編定經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或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教科用書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自編補充教材。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之編訂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