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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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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定各類型高級中學校名應為某某高級中學,綜合高
級中學校名得冠綜合二字,單類科高級中學應冠類科別。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校名應為某某附屬高級中學;並就其學校
類型,依前項規定冠以綜合二字或類科別。
公立學校校名,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私立學校校名,不得以地名
為校名。
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