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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
EN
第 8 條
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及前條完全中學之設立及核准程序,依第五條第二項
各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之課程標準或綱要及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者,附設部分之課
程及設備標準,並分別適用職業學校或國民中小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