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本部為審查前條申請,得邀請學者專家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組成審查小組。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應經校級會議審議通過,於本部公告期限內,檢具計畫書向本部申請。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包括辦學理念。
二、開設原住民專班之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現況,包括師資質量及註冊率。
三、師資聘任、專長及來源之規劃。
四、基本規劃:
(一)現有資源條件、設備、空間及校級會議紀錄。
(二)行政組織及運作:設有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或已核准設立原住民專班者,其執行現況。
(三)招生作業,包括學制班別、招生名額與學生來源分析、招生期程、考試項目、宣傳策略、收取費用及成本分析報告。
(四)學生輔導及畢業追蹤之規劃。
(五)課程規劃,包括原住民族知識、語言、文化相關課程、學分數及占畢業應修學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