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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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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 8 條
前條合併計畫,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三條所定程序審查通過後,由本部報行政院核定。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 )
EN
第 3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得組成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審議會審核前,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
第 7 條
本部於合併學校名單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應會商合併學校及相關機關,擬訂合併計畫。
前項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二、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
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五、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學術組織與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
六、合併學校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益處理。
七、政府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
八、預期效益。
九、其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