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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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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助理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定送審者:學士學位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四、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四款規定送審者: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16-1 條
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