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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專案輔導學校應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三個月內提出經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通過之改善計畫。但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致影響校務正常運作者,應於一個月內提出。
前項改善計畫,應經查核輔導小組審核通過,並包括下列改善目標執行策略:
一、學校每個月可用資金應維持三個月之經常性現金支出。
二、最近一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未有不通過之情形。
三、其他經查核輔導小組建議之改善目標。
專案輔導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改善計畫者,學校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該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者,應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一、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全校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
三、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經檢核結果仍為不通過。
四、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學校合格教師比率仍未達百分之五十。
五、學校積欠教師薪資,且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處以罰鍰。
六、三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達二次以上。
七、違反私立學校法、有關教育法規或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情節嚴重,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定期對專案輔導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並應公開查核輔導紀錄,至該校經審議會審議免除為止。
前條預警學校之查核認定、免除基準與程序、第一項專案輔導學校之審議認定基準、程序、公告方式、輔導、監督、免除專案輔導之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仍符合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專案輔導學校除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設遠距教學課程。但已開設之遠距教學課程,得依原教學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二、辦理推廣教育。但已開辦之推廣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三、以校外專班方式辦理回流教育。但已開辦之班別,得依原開班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四、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但已開辦之職業繼續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五、開設原住民專班。
六、開設境外專班。
七、招收境外學生。
八、單獨招生。
九、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招收碩博士班學生。
十、其他經審議會決議事項。
學校主管機關得停止專案輔導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