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EN
第 8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期滿得續聘一次。但本條
例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董事,其中七人之任期為一年半;第一次任命之
監事,其中二人之任期為一年半。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
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補聘之,其
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